2006年6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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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一审赢得财务知情权
法院:告公司支持告董事长告错了
  本报讯 作为股东,温州人黄某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,把温州某信息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告上了法庭。日前,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该公司必须在10日内,将其2000年8月24日以后的公司全部财务会计报告等送原告黄某看阅。据悉,这是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官司。
  2000年8月24日,这家信息产业公司以1180万元的注册资本,经省工商局核准成立。黄某占公司股份10%,邵某占公司股份10%,邵某出任该公司董事长。黄某诉称,从2003年开始,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,自2004年起,公司连每年一次的股东代表大会也不再召开。为了解公司运作和财务状况,他多次向公司和董事长邵某提出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、相关原始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等,但都遭到拒绝。
  该公司辩称,虽然黄某一起投资创办该公司,但其并未缴足股金(118万元),没有履行股东的投资义务,故认为黄某不是公司股东,因而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目和相关原始凭证。
  法庭经审理认为,虽然黄某认缴了公司10%的股份,而实际上未缴足股金,但是法律只规定股东在出资不足或未出资时,可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,并未规定可因此否定股东资格,所以黄某仍有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财务等情况的知情权。至于黄某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相关原始凭证则没有法律依据,法庭不予支持。法庭还认为,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股东查阅是公司的义务,不是邵某的个人义务。所以,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的义务主体是公司,而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。
  (黄云峰 璐珐)